布鲁克林学院关于欺侮的声明

兄弟会信息和规划小组(FIPG)*将欺凌定义为:

“任何故意采取的行动或制造的情况,无论在兄弟会场所内或外,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的不适(包括暴力,虐待或折磨),尴尬,骚扰或嘲笑。”此类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饮酒(校内或校外)、以任何形式划水、造成过度疲劳、身体和心理冲击、任务、寻宝、寻宝、公路旅行或任何其他在分会分会范围内外进行的此类活动;穿着引人注意且通常品位不高的公共服装,从事公共表演和滑稽表演,进行有道德辱人格或侮辱性的游戏和活动,以及任何其他与学术成就、兄弟法、仪式或政策或教育机构的规定和政策或适用的州法律不一致的活动。”

纽约州法律(纽约州刑法第120.16条)对一级欺侮的定义如下:

当一个人在另一个人加入或加入任何组织的过程中,故意或不顾后果地从事对另一个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风险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伤害时,他就犯了一级欺侮罪。一级欺侮是一级轻罪。”

对欺辱零容忍

布鲁克林学院对欺侮是零容忍的。所有布鲁克林学院的学生,包括那些不是兄弟会或姐妹会成员的学生,如果被发现违反了布鲁克林学院和大学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从布鲁克林学院开除和/或刑事起诉。

布鲁克林学院社区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确保布鲁克林学院免于欺侮。

欺侮是指有意或无意造成的任何行为或情况,无论是在布鲁克林学院校内还是校外,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的不适、痛苦、尴尬、骚扰或嘲笑。

欺侮是指任何加入或预加入学生组织的方法,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伤害或个人退化或耻辱,从而对任何学生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此类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饮酒(校内或校外)
  • 网络欺凌
  • 任何形式的划水
  • 规定在特定的日子或时间穿(任何类型的)引人注目的制服,通常没有良好的品味,意在引起尴尬。
  • 产生任何过度疲劳
  • (五)其他违反学校章程第十五条和教育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条例》规定的行为。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不报告欺侮事件

违反《学校章程》第十五条及《维护社会治安规定》(教育法第129a条规定)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处罚可能会导致停学或立即被学校开除。对欺侮事件有个人了解或信息的学生有责任向布鲁克林学院司法事务办公室(2113 Boylan Hall)报告该事件。未能报告事件或信息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被发现从事欺侮活动的学生组织可能会被永久撤销其章程。学院或城市大学的纪律处分不会免除个人的民事诉讼和/或刑事起诉。布鲁克林学院保留将已知的欺侮事件提交给适当的执法部门的权利。

* FIPG是为兄弟会和姐妹会提供责任保险的组织。

布鲁克林。全力以赴。